| 2025 年 8 月 31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 “本规则”),并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该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QMS)认证活动的全流程进行了系统规范,是认证机构开展 QMS 认证业务的核心依据,对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规则适用范围与认证依据:明确边界,锚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 QMS 认证活动,无论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还是企业申请认证,均需严格遵守。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认证机构遵循本规则开展工作,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强化了认证机构的责任意识。 (二)认证依据QMS 认证的核心依据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与《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Requirements》(ISO 9001)。这两项标准是全球公认的质量管理权威标准,为企业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了通用框架,也确保了我国 QMS 认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升了认证结果的国际认可度。 二 认证参与方要求:压实责任,保障合规 (一)对认证机构的要求:资质、能力与公正并重认证机构是 QMS 认证活动的关键主体,本规则从资质、内部管理、风险防控等**度提出严格要求: 1.资质门槛:需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 QMS 认证领域资质,且在拟开展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共 39 大类,详见附录 A 表 A.1),至少配备 2 名及以上对应专业领域审核员。 2.内部管理:需符合 GB/T 27021.1/ISO/IEC 17021-1 与 GB/T 27021.3/ISO/IEC 17021-3 标准要求,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通过保险或储备金应对认证风险)、认证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审核员持续具备专业素养与能力。 3.公正性与保密性:不得因商业、财务等压力损害认证公正性,例如不能将企业是否获证与审核员薪酬挂钩;同时需对认证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企业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行政监管要求除外)。 4.审核资源管控:为保障审核质量,每个审核员每年参与包括 QMS 在内的管理体系现场审核时间总和不超过 180 天,且人均匹配的有效认证证书数量不超过 50 张 / 年;不得委派未取得 QMS 注册资格的审核员开展审核工作。 (二)对认证人员的要求:专业、诚信与责任同行审核员作为认证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其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直接影响认证结果的可信度: 1.资质要求:需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注册机构批准的 QMS 审核员注册资格,且不得承接超出自身注册资格范围的审核任务。 2.职业操守:需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告知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况;若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非公正认证结果,需承担连带责任(如经济损失赔偿)。 3.能力持续提升:需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与能力提升活动,确保自身知识和技能能适配 QMS 认证工作的最新需求。 三 认证全流程规范:环环相扣,确保有效 本规则将 QMS 认证流程细化为申请、评审、审核、决定、证书管理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有明确操作要求,形成闭环管理: (一)认证申请:企业需满足 “硬条件”企业申请 QMS 认证时,需同时满足资格、体系运行、信用等多方面条件,例如: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行政许可(如适用)、QMS 已运行满 3 个月、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等。同时,需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法律地位证明、体系运行证据等文件资料。 而认证机构在接收申请前,需向企业公开可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标准、收费标准、申诉投诉规定等 10 项关键信息,保障企业的知情权。 (二)申请评审:严把关,定方向认证机构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文件资料进行真实性鉴别,判断自身是否具备认证能力、双方是否就认证事宜达成一致。若企业持有其他认可机构颁发的有效 QMS 认证证书,在满足特定条件(如原认证机构业务正常、能提供过往审核报告等)时,可实施认证转换,无需按初次认证流程重新审核;否则需按初次认证开展工作。 (三)审核方案与策划:科学规划,保障覆盖1.审核方案制定:认证机构需为每个企业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方案需包含两阶段初次审核、获证后监督审核与再认证审核;审核需覆盖 GB/T 19001/ISO 9001 所有要求及企业典型产品 / 服务,且需考虑企业不同班次的生产 / 服务情况,每次审核至少覆盖一个班次,未覆盖班次需记录理由。 2.审核时间计算:审核时间以 “人日” 为单位(1 人日 = 8 小时),基础审核时间按企业有效人数确定(详见附录 B),同时需结合认证业务风险类型调整 —— 低风险业务可减少 10% 审核时间,高风险业务需增加 10% 审核时间(高风险业务包括食品、药品、飞机制造等,低风险业务包括纺织品、零售等,详见附录 A 表 A.2)。减少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基础时间的 30%,且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总审核时间的 80%。 3.多场所抽样:若企业存在多个相似场所,初次认证抽样数量按 “Y=√X” 计算(Y 为抽样数,X 为总场所数),监督审核按 “Y=0.6√X” 计算,再认证按 “Y=0.8√X” 计算;若为非相似场所,则需逐一审核。 4.审核组组建:审核组需包含审核组长、对应专业领域审核员及至少 1 名专职审核员,审核组长需具备领导审核组达成目标的能力,审核组成员不得与企业存在利益冲突。 (四)审核实施:严执行,重证据1.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审核,两阶段间隔最短 5 日、最长 6 个月。第一阶段审核侧重了解企业体系情况、确认体系文件与业务匹配度、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第二阶段审核条件;第二阶段审核则侧重评价体系符合性与有效性,需在企业现场实施,重点审核体系运行绩效、法律法规符合性、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开展情况等。 2.监督审核:获证后,企业需在认证证书签发后 12 个月内接受第一次监督审核,此后每 12 个月至少一次;监督审核时间不少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1/3,重点关注企业体系变更、绩效改进、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合规性等。 3.再认证审核: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3 年,企业需在证书到期前申请再认证;审核时间不少于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 2/3,需确认企业体系在环境变化后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性,若未在证书到期前完成审核或整改验证,证书自动失效。 4.特殊审核:若企业申请扩大认证范围,认证机构需开展针对性审核;若企业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认证机构需在 30 日内开展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调查问题原因与整改情况。 (五)不符合项处理与审核报告:抓整改,明结论审核中发现不符合项时,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制定纠正措施 —— 初次认证的严重不符合需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后 6 个月内完成整改,监督审核的严重不符合需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需验证整改有效性,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授予或保持认证。 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需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内容需包含审核目的、范围、发现、证据、结论等 19 项关键信息,客观反映企业 QMS 真实状况;若审核终止(如企业不配合审核、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等),需向企业提交终止审核报告,说明原因与已开展工作。 (六)认证决定:独立判断,依规审批认证决定需由认证机构专职人员(非审核组成员)做出,审批依据包括审核报告、整改验证情况等。企业满足 “体系符合标准要求、已完成整改、履行认证合同义务” 等条件时,方可获得认证;初次认证决定需在现场审核后 6 个月内完成,否则需重新开展第二阶段审核。 (七)证书管理:规范使用,动态调整1.证书内容与有效期:认证证书需使用中文,包含企业名称、认证范围、认证标准、签发日期、有效期(最长 3 年)、查询途径等信息,证书编号需遵循 “认证机构代码 + 发证年份 + QMS 简写 + 顺序号 + 认证周期 + 认可机构代码” 的规则(详见附录 C)。 2.证书状态变更:企业若出现 “体系严重不符合认证要求、未按规定接受监督审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等情况,认证机构需暂停或撤销其证书;暂停期限最长 6 个月,暂停期间证书无效,企业整改合格后可恢复证书效力;企业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时,认证机构需在确认无暂停 / 撤销情形后注销证书。 3.标志使用:企业可在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认证标志,但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 QMS 认证标志,需注明 “通过 QMS 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 后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证书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证书与标志。 四 申诉投诉与信息公开:保权益,强监管 (一)申诉投诉处理认证机构需建立申诉投诉处理制度,企业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申诉,任何组织 / 个人对认证过程有异议可投诉。处理过程需公正保密,不得歧视申诉 / 投诉人,处理决定需由与事项无关的人员做出,并在 60 日内书面告知结果。 (二)信息公开与报告认证机构需按要求向国家认监委上报年度工作报告、认证结果、证书状态等信息;在颁发证书后次月 10 日前公开认证结果,通过自身网站提供证书有效性查询渠道;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时,需在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认监委,并公开相关信息(含暂停期限)。 五 附则与记录管理:留痕迹,明权责 (一)记录管理认证机构需保存认证申请、审核计划、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等记录,归档留存期限为证书有效期届满后 2 年以上(或注销 / 撤销后 2 年以上);记录需真实完整,可采用纸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形式保存,且需使用中文。企业也需留存认证合同、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整改记录等资料,确保认证过程可追溯。 (二)其他重要规定标准换版:认证机构需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落实 GB/T 19001/ISO 9001 标准换版工作,确保企业及时获得新版标准认证。 技术服务边界:认证机构可为企业提供贯标服务,但不得代替企业编制体系文件、开展内部审核,严禁协助编造虚假记录。 数据安全:认证过程中收集的重要信息和数据需在境内存储,符合《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要求。 六 规则实施的意义:推动质量治理现代化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的实施,不仅为 QMS 认证活动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更从多个维度推动质量治理水平提升:对认证机构,通过严格的资质要求与流程管控,倒逼其提升服务质量与专业能力;对企业,通过明确的认证标准与审核要求,引导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产品 / 服务质量稳定性;对社会,通过规范的认证活动与信息公开,增强消费者对企业质量的信任,助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未来,随着规则的落地执行,QMS 认证将更有效地发挥 “传递信任、服务发展” 的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质量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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